裁判、教練

115年度「特定體育團體辦理 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」

  • 依據: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第十條辦理。
  • 目的:中華民國排球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建立健全各級室內排球暨沙灘裁判授證制度,精進裁判培訓品質,並提升裁判專業素養,以培育裁判人才,特訂定本實施計畫。
  • 實施期程: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。

 

  • 本計畫經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後,並經審查通過,報請運動部備查後公告實施;其後若有修正,亦依同程序辦理。

 

* 年度   進修規範  (各年度 進修時數 扺免規範不同,敬請詳閱 檢定及管理實施計劃)

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;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,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,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,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,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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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日期:2026/02/13 10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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